你好,欢迎进入动力元素(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诚信、勤奋、创新、卓越

行业经验丰富,顾问专业,流程简单,拿照快速,成功率高

免费查询能否注册

13331057455

工作日:9:00-22:00

商标免费查询

注册前先查询,有效降低风险
商标名称
联系电话* 更改
联系人

*信息保护中,我们会致电为您详细解答

平均2s查询能否注册... 今日有397人获取查询结果,共计已有5082389次查询
优享注册 品质保证
规避注册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 *快一个工作日申报 风险倒逼服务提升 注册成功率更有保障
随时随地查商标

关于第63723235号“君乐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294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例如理由如下:

君乐山”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其中申请人商标名称中后面两字“乐山”出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而申请商标使得汉字拥有了极强的艺术性,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君(jun)字音调为平声,搭配去声的字,平仄相结合,让人读起来响亮自然,又不失轻缓感,君本义就带有王的气息,蕴含着坚持不懈,战胜自我,获得成功。而现在君则是一种对人的尊称,《您》。乐(yao)山取自于知者乐水,指聪明人通过事理,反应敏捷而又思想活跃, 性情好动就像水不停地流一样,所以用水来进行比拟。 出自《论语》·雍也篇,子曰:"知者乐[:yào,意:以……为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智者乐水,是指要做一个贤智、明智之人,人类在身体内所“乐”之水,就是要把握住“乐”先天质象肾水和后天物相的脑脊液这两大类水。这身体之内一隐一显的先天质象肾水和物相的脑脊液水,就是智者所乐与真乐之所在。只有这两者才是智者不可离失而*珍贵的生命之水,是能够促进智识活跃起来而提升智力的生命之水。自然界物相之水,只是外环境,接近外环境的物相之水有促进体内生命之水的功效。体内生命之水是本,外环境的水是末,本末都应当把握。"仁者乐,山" --仁者之乐,就像大山一样,岿然矗立、崇高、安宁。

二、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的,如下图所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识别部分、商标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各个方面有显著的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人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多次申请并使用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消费者对引证商标上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本区域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商标是由纯文字构成,是由文字“君乐(yao)山”构成,而引证商标中的商标是由文字“乐山”构成;显而易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和整体外观与视觉效果完全不同具有显著的差异,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直观的视觉交上的注意力就可以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对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中文是中国人沟通交流的工具,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的纽带。中文是中国人的特有发明,不但有着交流沟通的意义,也有着美学艺术上的功能。根据国人读写习惯,文字往往作为国人的识别重点。

故申请商标其重点识别部分在于拼音“君乐山”,被呼叫为“junyaoshan”。

  引证商标中“乐山,其所在地呼叫为“leshan”。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有着独特不同的呼叫方式,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

君乐(yao)山的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是“顾客就是上帝是餐饮行业的基本服务理念,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心理的变化以及消费者的习惯,我们在对待客户就像朋友”的服务理念,让其感受到友情服务的温馨,友情的挚重,友情的厚重,双方的关系才能和谐融洽,故而申请人在商标起名的时候加入“君”来体现对消费者的关心和尊重,不光体现了“顾客是上帝”的消费观念,更加融合了现代人的消费理念,“君”在现在来讲就是“您”的概念,对每一位顾客的尊重,称呼您更加的贴切。而乐(yao)山则是仁者乐,山" --仁者之乐,就像大山一样,岿然矗立、崇高、安宁。体现的是餐饮的绿色健康的管理理念,给与消费者一个美好舒适的环境。

4.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条款”的规定入手进行分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君乐(yao)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与单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乐山”的简称并不相同,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为“君乐(yao)山”,并非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乐山(leshan)”,二者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

5、从审查一致性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经商标查询,在第43类别含有乐山要素并已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有10多件。如:

。上述举证商标中均含有乐山字,并没有由于乐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驳回,从事实上论证申请商标也是具备可注册性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作为**性条款,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对于是否违反地名条款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评审案件,以此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


13331057455

微信二维码